【辦理流程】
1.單位提交申請材料給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區代市受理;
2.市局按照規定程序,進行材料核查后,作出許可決定,再由區窗口發證;
3.準予許可的,出具準予許可的書面決定,并在10日內向放射性物品道路運輸經營申請人發放《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向非經營性放射性物品道路運輸申請人頒發《放射性物品道路運輸許可證》。并為車輛配發《道路運輸證》。
受理地址: 金華市金東區李漁東路2276號
受理時間: 正常工作日內。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 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聯系方式: 0579-82420362
申請條件:
《放射性物品道路運輸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0年第6號,2011年月1日起施行)第七條 申請從事放射性物品道路運輸經營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要求的專用車輛及設備。
1.專用車輛技術要求。
(1)車輛技術性能符合國家標準《營運車輛綜合性能要求和檢驗方法》(GB18565)的要求,且技術等級達到行業標準《營運車輛技術等級劃分和評定要求》(JT/T198)規定的一級技術等級;
(2)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和質量符合國家標準《道路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和質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3)車輛燃料消耗量符合行業標準《營運貨車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測量方法》(JT719)的要求。
2.專用車輛其他要求。
(1)車輛為企業自有,且數量為5輛以上;
(2)核定載質量在1噸及以下的車輛為廂式或者封閉貨車;
(3)車輛配備滿足在線監控要求,且具有行駛記錄儀功能的衛星定位系統。
3.設備要求。
(1)配備有效的通訊工具;
(2)配備必要的輻射防護用品和依法經定期檢定合格的監測儀器。
(二)有符合要求的從業人員。
1.專用車輛的駕駛人員取得相應機動車駕駛證,年齡不超過60周歲;
2.從事放射性物品道路運輸的駕駛人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經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考試合格,取得注明從業資格類別為“放射性物品道路運輸”的道路運輸從業資格證(以下簡稱道路運輸從業資格證);
3.有具備輻射防護與相關安全知識的安全管理人員。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1.有關安全生產應急預案;
2.從業人員、車輛、設備及停車場地安全管理制度;
3.安全生產作業規程和輻射防護管理措施;
4.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和責任制度。
第八條 生產、銷售、使用或者處置放射性物品的單位(含在放射性廢物收貯過程中的從事放射性物品運輸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城市放射性廢物庫營運單位),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使用自備專用車輛從事為本單位服務的非經營性放射性物品道路運輸活動:
(一)持有有關部門依法批準的生產、銷售、使用、處置放射性物品的有效證明;
(二)有符合國家規定要求的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
(三)有具備輻射防護與安全防護知識的專業技術人員;
(四)具備滿足第七條規定條件的駕駛人員、專用車輛、設備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但專用車輛的數量可以少于5輛。
申請材料: 1、一、申請從事放射性物品道路運輸經營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2、《放射性物品道路運輸經營申請表》,包括申請人基本信息、擬申請運輸的放射性物品范圍(類別或者品名)等內容;
3、企業負責人身份證明及復印件,經辦人身份證明及復印件和委托書
4、有關駕駛人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的道路運輸從業資格證及復印件,駕駛人員的駕駛證及復印件,安全管理人員的工作證明;
5、企業經營方案及相關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文本。
6、證明專用車輛、設備情況的材料,包括:1.未購置車輛的,應當提交擬投入車輛承諾書。內容包括擬購車輛數量、類型、技術等級、總質量、核定載質量、車軸數以及車輛外廓尺寸等有關情況;2.已購置車輛的,應當提供車輛行駛證、車輛技術等級證書或者車輛技術檢測合格證及復印件等有關材料;3.對輻射防護用品、監測儀器等設備配置情況的說明材料。
7、二、申請從事非經營性放射性物品道路運輸的單位,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時,除提交第十條第(三)項、第(五)項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8、《放射性物品道路運輸申請表》,包括申請人基本信息、擬申請運輸的放射性物品范圍(類別或者品名)等內容;
9、單位負責人身份證明及復印件,經辦人身份證明及復印件和委托書;
10、有關部門依法批準生產、銷售、使用或者處置放射性物品的有效證明;
11、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監測儀器檢測合格證明
12、對放射性物品運輸需求的說明材料;
13、有關駕駛人員的駕駛證、道路運輸從業資格證及復印件;
14、有關專業技術人員的工作證明,依法應當取得相關從業資格證件的,還應當提交有效的從業資格證件及復印件。
辦理期限: 10個(工作日)
時限說明: 無
收費標準及依據: 不收費
受理部門: 交警支隊